蒙 城 县 司 法 局
关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四条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后,可与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从管理平台系统中查询犯罪嫌疑人家人是否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如当事人已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会及时将援助律师的信息告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由办案人员通知援助律师参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当事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办案人员可让犯罪嫌疑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见附表一)、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见附表二)并加盖印章后,送交县法律援助中心,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参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办理前款事项时,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应当提前为法律援助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注:
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蒙城县城关镇北蒙大道582号(蒙城县邮电局对面路西)。
联系人:李淑丽(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联系点话:0558—7630148;13856725168。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蒙城县司法局
2019年1月31日
附表一
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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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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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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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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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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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羁押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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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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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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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阶段 |
公安 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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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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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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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并承诺以上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表二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
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速裁程序条件。因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困难,其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书》,现将相关材料转交你单位,请予以审查。
特此函告!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