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从许某甲、许某乙司法救助案看司法救助制度
时间:2021-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2日、23日,许某某被网络诈骗团伙人员推荐,下载了一款名为“派安盈”的APP进行刷单,并被拉进一个刷单QQ群,在群内多名诈骗团伙人员以刷单返利为由对许某某实施诈骗,许某某将被骗钱款49万余元转入犯罪嫌疑人俞某某等人的账号。4月24日,发现自己被骗后,许某某在与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过程中多次表示因被骗要自杀,4月28日,许某某被发现自杀身亡。

【调查与处理】

许某某被诈骗一案,由被害人许某某于2021年4月24日报案至蒙城县公安局,同年4月25日蒙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7月26日蒙城县公安局以俞其松等12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将该案移送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到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7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俞其松等12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该院第五检察部关注到此案,经了解被害人许某某因遭受网络诈骗自杀身亡留下两未成年儿子许某甲、许某乙和巨额债务的特殊情况后,承办人及时联系被害人许某某妻子张某某,第一时间开展司法救助调查核实工作。最终,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许某甲、许某乙共计8.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并制定了公益组织托管分期现金支付的救助金发放模式,通过社会公益性组织,将该笔救助资金分期现金支付给许某甲、许某乙,确保了司法救助的实效性和长效性。

【法律分析】

一、司法救助制度释义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产生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需求,该制度是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正处于民族复兴的关键节点,内部与外部矛盾交织,社会矛盾突出,刑事犯罪与民事经济纠纷高发。越来越多的矛盾逐渐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或因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急迫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由此不仅导致信访积案的产生,更有甚者会诱发极端事件,这一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公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出面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重塑生活信心,这不仅仅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担当。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政法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2014年底,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就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组织领导等作出框架性规定。随后,政法各部门开始制定各自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制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后又基于司法实践于2021年修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17年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再度细化了救助标准。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其中针对生活困难的未成年、残疾人、退役军人、妇女等重点人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实施多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解决当事人急迫困难的同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减社会戾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二、司法救助条件解析

各政法机关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以及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形大体相同,因各自职能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结合案例,从《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出发,以检察机关的视角分析司法救助的条件。

(一)从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上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其中决定救助条件的有两个,分别为属地救助原则和辅助性救助原则。属地救助原则指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即司法救助案件的管辖权是以原案件来划分的。如本案的许某甲、许某乙司法救助案因原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系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所以对被害人许某某家人的司法救助亦由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这一划分管辖权的方式明显不同于民事、刑事案件对于管辖的规定,司法救助案件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辅助性救助原则是指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同理,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亦只能救助一次。如本案的被害人许某某家人获得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后,公安机关、法院不可再对其进行救助,如重复救助需追回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明确了司法救助的辅助性属性,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以及加害方的赔偿、补偿等有本质性区别,不能替代或免除加害方的法律责任。能够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相应合法途径解决。本案当中的俞某某等被告人仅为信息网络犯罪出售、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实际上许某某被骗的钱款已流入境外诈骗团伙,已无法追回。被害人许某某家人亦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故被害人许某某近亲属许某甲、许某乙符合相关救助条件。

(二)从救助对象来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对象有七类,分别为:(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从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形不难看出司法救助的救助对象具有遭受侵害后果严重、情形紧迫的特点,这也凸显了司法救助扶危济困的属性。如第一到六类均系被害人人身遭受严重侵害或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且均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第七类系兜底条款虽为检察机关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要参照上面六类情形的损害程度,自由裁量空间有限。

此外,《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也明确列举了不予救助的情形,分别为:(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上述条款是对司法救助辅助性救助原则集中体现,司法救助解决的是特定当事人的特定困难,不是随便给钱,维护社会公平正是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害人许某某的自杀身亡使原本就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其妻子张某某因家庭巨变且需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儿子,无法务工,家庭已无收入来源。且许某某被诈骗款项中的36万余元是银行贷款,剩下的款项是朋友借款,债权人均起诉到法院,许某某、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以及车辆已被查封,且房产及车辆价值亦不足以偿还相关借款。案件当中的俞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仅为信息网络犯罪出售、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实际上许某某被骗的钱款已流入境外诈骗团伙,当时已无法追回。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给予许某甲、许某乙8.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缓解了其家庭的燃眉之急。

考虑到许某某家庭成员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且许某甲、许某乙均较为年幼的现实情况,为强化司法救助质效,确保救助资金完全用于两个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经与相关社会公益组织协商后,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公益组织托管分期现金支付的救助金发放模式,通过社会公益性组织,将救助资金分期现金支付给许某甲、许某乙,确保了司法救助的实效性和长效性,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