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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从路某某经常性外出监督案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时间:2022-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5月,路某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止,在蒙城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路某某是合肥和蒙城两家公司的股东,需要其经常前往合肥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及业务拓展工作。路某某向蒙城县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外出活动六个月。蒙城县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将情况通报至蒙城县检察院征求意见。

【调查与处理】

2022年5月17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路某某的申请后,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开展了相关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初审评估,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蒙城县检察院在2022年6月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4人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受邀的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经现场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这次的联合听证理念新、工作实、效率高,有力保障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行使经营权,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听证会后,蒙城县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蒙城县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准路某某经常性外出申请。

【法律分析】

1.全面摸排问需求,能动履职解难题。对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审批职责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然而,在此前的社区矫正管理中,为了避免跨区域流动导致脱管,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外出,审批程序较为复杂。企业发展有需求,矫正监管有顾虑。如何打消顾虑,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跨区域流动“松绑”?这一问题,在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中,显得极为重要。2022年4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行使经营权,助推民营经济发展,针对全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组织了线上问卷调查、建立台账、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调研活动,深入了解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在经营方面的各种困难及相关需求。

2.简化程序显高效,公开听证更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收到路某某的申请后,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开展了相关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实地走访路某某经营的公司,通过查阅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出资证明、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确定路某某是否有经常性外出的必要,对其合肥的公司,也核实了其出资控股的情况;二是通过查阅相关刑事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了解路某某原犯罪性质、认罪悔罪及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等情况,分析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脱管、重新犯罪的可能;三是综合判断路某某的申请事由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请假外出的规定。通过初审评估,检察人员认为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可以作为一次有益的尝试,审批更加公开透明,也能起到一定的普法宣传作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蒙城县检察院在2022年6月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4人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受邀的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经现场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这次的联合听证理念新、工作实、效率高,有力保障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行使经营权,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3.充分保障矫正对象权益,能动履职助力企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听证会上路某某对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听证会,让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方式表示满意,表示在审批后,无论是在家还是外出,保证做到不违法违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把刑期当学期,遵纪守法,认罪悔过,积极改造自己。听证会后,蒙城县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蒙城县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准路某某经常性外出申请,要求路某某在其申请获批后必须严格遵守外出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也要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对路某某实施监管,决不能“一批了之”。检察机关也对此加强监督,和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做好日常监管的后半篇文章。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依法能动履职,组织召开听证会,由听证员现场评议,彰显公开公正,不断在监督中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有效保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且“管得住”,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又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为社区矫正法落地生根、长治长安提供制度保障。在服务保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方面,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探索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同时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实现全过程监督。二是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依法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急难愁盼问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阵地在社区,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直观感受与主观评价,更关乎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要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针对性开展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由于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经常跨区域外出,但常规的外出请假审批方式和监管措施已难以适应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获得请假批准并依法做好监管监督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依法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简化请假审批流程,提升监督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有力解决涉企矫正对象“请假难、监管难、帮扶难”等问题,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三是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破解社区矫正工作难题,实现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针对履职监督中发现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监管难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通过数字赋能,有效运用共享数据、查阅资料、视频抽查等手段,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全过程动态监管和同步监督,确保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回得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