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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从房某某妨害公务案看宽严相济
时间:2022-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5日22时许,段某某在蒙城县吃饭期间被邻桌房某甲掀裙子、摸臀部,段某某在质问房某甲时,对方不但不道歉反而言语轻佻:“你们女的穿裙子不就是被摸的吗?”,房某某也在一旁附和,双方发生口角,段某某报警。蒙城县公安局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对双方进行劝解,期间双方不停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民警制止后要求双方上警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房某某拒不配合,不听民警劝阻、不停吵闹,并对辅警卢某某使用暴力,致卢某某面部、手部受伤。同时因案发时间系就餐高峰期,现场人员众多,房某某的行为引发群众围观拍照、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及抖音等平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房某某被强制带至派出所办案区候问室后继续大吵大闹并损毁候问室部分墙面设施。经鉴定,段某某、卢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水上派出所办案区候问室被损毁的墙面价值人民币452元。

【调查与处理】

2022年7月15日,蒙城县公安局以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在卷证据不能证明段某某的伤系房某某所致,而酒后滋事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房某某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但房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综合考虑房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认罪态度、前科情况等,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22年10月19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蒙城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2年11月22日以房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本案中,房某某酒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侮辱女性、无事生非,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但不能认定其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蒙城县公安局以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侦查机关认定段某某、卢某某的轻微伤后果系房某某的行为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系言词证据。且当时被害人及证人均系酒后,其证言内容是否客观尚需进一步验证。为保证法律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了案发现场的一段监控录像,该视听资料却证明房某某踹段某某一脚的部位与段某某实际受伤的部位存在一定偏差,经过仔细比对房某某落脚点的位置,并让段某某及其他证人观看监控录像后仔细回忆案发经过,从而否定了段某某的轻微伤后果系房某某的殴打行为所造成这一认定结论,最终使得认定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基础不复存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本案中,蒙城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民警制止后要求双方上警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房某某拒不配合,不听民警劝阻、不停吵闹,并对辅警卢某某使用暴力,致卢某某面部、手部受伤。即在卷可以认定房某某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仍然实施了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

3.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房某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房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为准确定性,可以从两罪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深入分析。首先,从行为对象上看,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警察。且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因辅警并不具备独立的执法权,将其直接纳入《刑法》所规定的人民警察范畴,不免有扩大解释之嫌。其次,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所保护的都是执法权,但袭警罪仅保护警察执法秩序,故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所保护的法益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故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处理更为适宜,这也是目前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

4.社会影响恶劣,虽认罪认罚亦量刑从严。审查起诉期间,房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但认罪认罚不代表一律从宽,而是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检察机关考虑房某某之前有故意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在公共场所,且房某某公然发表侮辱女性的言论,败坏社会风气,引起群众公愤,又拒绝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甚至暴力殴打辅警,引发群众围观、拍摄视频上传网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亦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对于房某某要从严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以妨害公务罪对房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向房某某及其辩护人充分说明了量刑的理由和依据,房某某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典型意义】

1.以客观证据为主导,通过客观证据引导主观证据客观化,构建科学、精准、有效的证据体系。理论和实践中,根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程度不同,将证据划分为主观性证据和客观性证据,言词证据是典型的主观性证据,视听资料则是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往往具有连续性、完整性特点,能够直接全面还原案件事实,但往往因为个体差异、记忆规律、自身利益等因素使其稳定性、客观性受到影响。相反,客观性证据则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的变迁或者其他变化而改变其证明内容,当然,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就是在证明过程中往往只能局部或者片面的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要坚持客观证据优先的原则,通过将主观性证据客观化,注重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相互印证,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从而实现证据链的完整、连贯、闭合。

2.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搞“一刀切”。认罪认罚从宽绝不是只讲从宽不讲从严,轻罪案件一律不捕、不诉、不押,而是要坚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在办理个案时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大小、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等等。对于性质虽属轻罪,但行为人有刑事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再犯可能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案件,要依法适用逮捕措施,从严追诉。既保证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又减少了社会消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