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从韩某某虐待案看法律监督
时间:2022-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茹茹、豆豆(化名)因母亲与被告人韩某某登记结婚,随母亲与韩某某共同生活。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间,韩某某因不满茹茹、豆豆为非亲生子女,多次以茹茹、豆豆不听话、在外面乱跑不回家及在庄里偷别人的东西为由,使用针扎二人的十指和脚底,并胁迫茹茹用针扎豆豆的十指和脚底;多次使用荆条、电线、棍棒等工具殴打茹茹、豆豆;多次以不给吃饭、不让回家的方式对茹茹、豆豆实施虐待。

【调查与处理】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9日要求蒙城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蒙城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27日进行立案侦查,同年8月17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31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韩某某再次对二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一审宣判后,韩某某未上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根据该案整体证据可以证实韩某某的虐待行为具有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的的情形的认定,即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能力告诉,应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九条:“通过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一)监督立案、引导取证,准确定性案件。

本案中二未成年被害人被临时安置在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中心后,民政部门及时将线索通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前往救助中心以及案发地镇村了解情况。一是监督立案。在实地走访和详细调查后,及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释法说理,得到蒙城县公安局的认同和支持,后蒙城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二是引导侦查。因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监护侵害案件,发现查处的难度较大,特别是二被害人的亲生母亲刘某某有包庇思想,被害人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存在困难。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后,提出以虐待的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另提出以该男童面部被卷烟烫伤的疤痕为突破口,引导侦查机关在案发初期及时固定证据,为案件顺利查办精准把握案件罪名奠定扎实基础。侦查机关根据二被害人身体检查报告、二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村民的证言等证据,证实韩某某多次殴打二被害人的事实。三是自行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韩某某辩解其打二被害人主要是因为他们不听话,偷拿别人钱的原因。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自行侦查,一是询问二被害人每次挨打的原因;二是了解二被害人居住以及吃饭、上学的情况;三是对二被害人身体营养不良与虐待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论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侦查+自行侦查”的方式,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促进法律正确适用,为家庭暴力案件的犯罪认定和预防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能动司法,联动机制,多元化开展救助。

案发后,两名未成年被害人被县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临时救助,被害人虽然已经十岁以上,却未有姓名,未有户口,亦未接受义务教育,因长期不能正常吃饭、睡觉,二人身体严重营养不良。为妥善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教育、户口等问题,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多次看望,并邀请县公安、妇联、团县委、教育局、民政局、关工委、案发地镇政府等相关人员参加,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家庭暴力监督、对被害人的未来生活、教育问题开展不公开听证。一是注重解决量刑问题。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听证会上就韩某某的行为性质及量刑建议的依据进行了论证说理,考虑到韩某某家中还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且其是家庭主要收入经济来源等情节,对韩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韩某某再次对二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量刑建议。在尊重二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对二被害人未来生活的问题提出多种方案进行论证,将其作为办案参考,发挥听证参与各方作用。通过听证,韩某某当场愿意认罪认罚并且写下悔过书以及监护承诺书,后对韩某某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二是注重解决被害人户口、姓名问题。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二被害人无户口,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积极督促蒙城县公安局对二人与其母亲做亲子鉴定,并劝其母亲将户口迁至案发地。三是注重解决教育问题。与民政以及教育部门联系,解决入学问题,考虑到两名儿童年龄均十周岁以上,但未接受过义务教育,对其制定个性化助学辅导方案。四是注重解决心理疏导问题。针对被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其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的问题,依托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委托专业的心理咨询老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与镇村两级儿童专员、学校的心理辅导老师对接,持续关注二人心理状况。五是注重普法宣传。在开展帮扶的过程中,注重对韩某某进行训诫,并帮助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通过以案释法,协同各方力量开展反家暴普法宣传,延伸反家暴工作。

(三)延伸职能,个案引导,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加强部门联动,延伸检察职能促进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的有效衔接,结合案发当地镇政府在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薄弱问题,向乡镇镇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乡镇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保护工作;建立弱势困境儿童信息档案及时分类保障等,该镇政府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并且积极与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接,检察建议内容已逐项进行落实。另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注重个案引导,通过该案推动全县乡镇两级设立儿童保护专员,要求其结合弱势困境儿童专项活动,对全县弱势困境儿童底数再次排查,并推动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落细,堵塞管理漏洞,助推诉源治理,有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火墙。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监护侵害案件,发现查处的难度较大,但是由于群众的意识提高以及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及时监督,确保了案件及时有效的查处,以及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准确适用。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的过程中,注重协同相关部门和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帮扶等,促进乡镇儿童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提升监督质效。一是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立案监督,提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敏锐性以及线索处理能力。二是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就对案件定性有分歧的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侦查机关共同研判,强化诉前主导破解办案难题,提高侦查取证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坚持目标导向,多措并举,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坚持检察工作的协同性,与民政、教育、妇联等主体共同发挥作用,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最大程度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多方参与、同向发力的格局。

(三)坚持惩治犯罪与诉源治理结合,发挥法治引领作用。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能动履职,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剖析案发成因,做深做实做细诉源治理。通过结合办理的案件,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以点带面、以案为鉴,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实现高层面的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