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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时间:2022-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5月8日出生,无业,安徽省蒙城县人。

2022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同学强某(另案处理)的诱导下,携带其名下工行、农行两张银行卡,同强某一起到合肥,由强某联系“上线”(身份不详),出借其银行卡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账,并按转账金额1.5%收取好处费。李某某明知转账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转账金额54.4232万元。经核查,上述两个账户关联42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其中诈骗金额6.2498万元通过李某某账户转出,李某某获利7500元。

【调查与处理】

2022年6月6日,蒙城县公安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某移送审查起诉,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予以评议,并于同日通过评议。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日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1.严把案件证据,依法精准定性

2022年1月24日,蒙城县公安局接毫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下发涉案两卡线索:李某某名下两张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转移资金。同年6月6日,蒙城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蒙城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某明知是犯罪资金,仍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资金进行转移,并且在转移资金时提供数十次刷脸验证,其名下账户帮助转移资金54.4232万元,其中核实转移诈骗犯罪资金6.2498万元。李某某、强某供述基本印证一致,证实由强某联系,两人提供银行卡给上线帮助转账,每转1万给150元的好处,资金转移过程中,两人均有提供刷脸验证情形。

本案涉及到案件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个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本案中,李某某在资金转移时进行人验认证,其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适用认罪认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量刑规范实施细则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起点,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一个月,自首可以减少30%以下;认罪认罚可减少20%;从犯,应当结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7500元,并主动退出3万元,作为对受电信诈骗侵害的被害人的补偿。

综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犯罪后表现及上述量刑情节,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1.依法能动履职,提高案件质效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确定是否追诉。本案中作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利。以不起诉处理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有助于落实刑法谦抑性、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

2.协调追赃挽损,督促退赃退赔

坚持办理刑事案件与开展追赃挽损并重。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多措并举,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不断扩宽追赃挽损渠道,将追赃挽损和严惩犯罪、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相结合,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减损挽损,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3.贯彻“慎诉”理念,彰显司法文明

当前,亳州市帮信犯罪不起诉率低于全省帮信不起诉率平均水平,本案为亳州市首例不起诉帮信犯罪,有效提高帮信犯罪不诉率。在办案过程中也要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依法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电信诈骗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必须落实当严则严、该捕则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对轻罪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体现从严处理。确保刑事追诉宽严相济。同时深化对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共识,发挥好该项政策在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犯罪治理、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的价值功能,持续释放司法善意,努力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都是刑事诉讼的任务要求,也是监察机关职责所在,二者之间并不矛盾,统筹兼顾才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彰显司法文明。

4.召开公开听证,提升检察公信

办案中开展好公开听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也是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拓宽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渠道,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公信力。用司法的公平正义引导犯罪嫌疑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远离违法犯罪,重新回归人生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