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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张某某非法狩猎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张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蒙城境内多次使用强光头灯、捕捉网、细狗等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合计非法猎捕野鸡46只、野兔4只。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评估办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目录》规定,涉案野鸡为鸡形目雉科雉鸡,每只价值300元,野兔为兔形目兔科所有种,每只价值80元,因此被告张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6860元。根据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非法狩猎案件评估及修复意见的回复函》,被告张某某应当以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至三倍的生态修复金,修复其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张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只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而且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与处理】

2023年5月6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张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仍然存在。本案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就张某某非法狩猎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分别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生态修复方式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提出生态补偿建议。综合听证会上的评议意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认真梳理后,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6860元,通过补植复绿或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经法院调解,张某某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在蒙城县公益诉讼放流基地放流价值16860元鱼苗,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鸡、野兔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生长、生存已与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人为捕杀野生动物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平衡,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张某某使用夜间照明等禁用方式狩猎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而且损害了区域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狩猎证是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办法的允许狩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证明文书,是对一般狩猎活动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目的是防止乱捕滥猎,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张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禁用工具和狩猎方法,势必会导致野生动物数量的骤减,影响狩猎动物的性别比例从而进一步影响动物的数量,影响该动物所在的食物链,从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当事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二)没有适格主体,或者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

张某某非法狩猎不是个案,近两年我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大幅度增长,特别是县内犯罪人员不断增加,反映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宣传工作不够,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我们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时,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特别是传染性病毒的传播以及《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让人民群众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产生共识,杜绝食用野生动物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属地职责,借助“田长”“林长”等机制,充分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加强重点区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自然界中任何的动物都是有它独特的作用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造成了直接资源损失,也造成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尤其是自然界中分布广、数量多的物种,它们对整个生态链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就像野鸡和野兔一样。野兔是一种繁殖能力很强的动物,这也是它们能够成为最常见的野生动物的原因,正式因为拥有庞大的数量,还作为一种食草动物,所以野兔对于食物链的支撑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野兔作为食草动物,能够很好的控制草的繁殖和生长,同时吃进的一些未被消化的植物种子也会在其他地方生根发芽,成为一些植物种子的“传播者”。野鸡在生物链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杂食性动物,会以植物的果实、种子以及谷物为食,这种食性可以帮助植物的种子进行传播,同时也能抑制区域内植物的生长。

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是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践行。“检察+听证”模式,不仅让行为人认识到了非法狩猎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拓宽了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做环境资源的保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