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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从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看信息泄露
时间:2022-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19日出生

2019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在蒙城县**镇**街上经营中国移动**营业厅之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帮其注册APP为由。使用来其店办理手机号开卡、花费充值等移动通讯业务的客户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APP,并注册新用户后将客户的手机号码或直接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接收到的验证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微信好友,并协助其完成注册京东等APP虚拟账号,并因此获利43083.5

调查与处理

(一)审查起诉

2022年1月20日,蒙城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并完善证据,查清了案件事实。一是对涉嫌犯罪的时间段进行进一步核查,明确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及具体获利数额。二是对被告人将信息发送给微信好友,其微信好友是否构成犯罪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如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理结果

2022年4月29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刘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电话卡信息包含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另行授权,非法获取、出售限定使用范围的电话卡信息,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包含身份识别信息的电话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情况、行动轨迹等。电话卡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组合,是电话卡信息符合公民个人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规定。上述信息非法流入公共领域存在较大风险。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流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甚至危及国家信息安全,应当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