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从冯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看引导侦查
时间:2021-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1日,蒙城县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冯某某家中、存储仓库及张某某的车辆等5个窝藏点查获软、硬盒中华、芙蓉王、玉溪、金皖等品牌香烟共1046.2条,经鉴定,该批查获的香烟均为假烟,经核算,总价格为11.949万元。冯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自2016年起从福建漳州等地购买假烟,销售给张某某,张某某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自2018年至2019年向蒙城、利辛、宿州等地销售假烟,销售金额合计达8.3925万元。

【调查与处理】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19年7月12日,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此案件。2019年8月14日,蒙城县公安局商请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2019年10月16日,亳州市蒙城县公安局以冯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9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冯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蒙城县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所提建议予以采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强化相互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为审查起诉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让侦查监督更有力,案件办理更优质高效。

2.把握宽严相济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对冯某某、张某某做认罪认罚工作,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蒙城县检察院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对该二人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

3.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烟草等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冯某某、张某某销售假烟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打击此类犯罪,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