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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陈某某串通投标案
时间:2021-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韩某某、陈某某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行贿 共同犯罪 数罪并罚 认罪认罚

【要旨】

本案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筹措资金缴纳保证金,联系外地公司进行投标,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了招投标秩序。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准确定性,咨询资深办案人意见,提供办案质效。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59日出生,初中文化,蒙城县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54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舜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20163月份,蒙城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开始公开招招标,分三批招标,共计28个标段。韩某某、陈某某想承建该工程中的相关标段。韩某某指使陈某某在蒙城县农村畅通工程招标项目中多找几家公司参与第一批次15标段(韩建成、陈某某中标15标段)第二批次23479141528个标段(韩某某、陈某某中标791415标段)的围标。20163月初,韩某某和陈某某事先商议,由韩某某负责资金的筹措,陈某某负责多联系几家符合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所有找来参与投标的公司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费用(包括制作标书费用和食宿费用)均由陈某某等人承担,陈某某按照韩某某的要求找到了数家有资质的公司,在投标前韩某某同意陈某某等人采取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方法让所招的公司按照其给出的报价参与投标,共计中标价格2677万余元。

蒙城县2016-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时任蒙城县城投集团董事长顾某某在招标文件没有公布之前,提前告知韩某某招标文件信息,韩某某联系外地公司后以3899万余元中标该项目。韩某某承建了其中部分劳务和材料供应。20191月,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地下车库及中心景观广场项目公开招投标,在公布招标信息前一个星期左右,顾某某将招标信息透露给韩某某,韩某某寻找外地公司后中标该项目。

2019916日,蒙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你那1030日,蒙城县检察院对韩某某、陈某某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提起公诉。20191212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该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见,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25个月,并处罚金34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24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准确把握共同犯罪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陈某某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主观方面具有串通投标的故意:韩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2016年韩某某、陈某某准备对蒙城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多个标段进行围标,共同商议,联系了犯罪嫌疑人路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出资,用于缴纳围标保证金。因此韩某某与陈保福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根据言辞证据及韩某某、陈某某的银行流水等书证能够证实,韩某某、陈某某转账用于缴纳围标保证金,陈某某寻找多家公司参与投标进行围标,陈某某与韩某某的系共同犯罪,在本次串通投标中均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中其他相关人员是否为本案的共犯,并于后续案件办理中被蒙城县检察院支持公诉。

2.厘清罪数关联犯罪

串通投标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围绕行为性质、罪数认定,准确把握案件,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标的6个标段的中标金额均在200万元以上,均达到立案追溯标准。韩某某、陈某某为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提供招标信息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韩某某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顾某某的关系,取得顾某某的帮助,先后向顾某某行贿,在招投标公告公布前获取招投标信息,并让国家工作人员改变适于自己的条件参与招投标。韩某某、陈某某的行为侵害的是两种不同的法益,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3.认罪认罚精准量刑

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虑串通投标犯罪的逐利性,准确适用罚金刑,结合韩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提出相应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

三、典型意义

1.坚持分层处理,罚当其罪

对于涉案人数较多的串通投标犯罪,要坚持轻轻重重、分层处理原则。围绕犯罪分子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程度分层分类处理。本案中涉案人员众多,依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对参与程度较浅、情节较轻、主观犯意较轻的犯罪分子,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宽处罚,对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犯意提起者,依法从严惩处,确保精准打击,罚当其罪。

2.把握犯罪实质,准确定罪

串通投标犯罪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牵连犯,需要厘清侵害的法益关系韩某某、陈某某等人互相串通相互配合围标,其又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取信息以助力其中标的可能性,行为分别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韩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

3.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串通投标往往伴随违法转包等问题,本案中韩某某、陈某某寻找的投标公司中标后,再将工程部分转包给韩某某、陈某某等人,容易导致工程质量等风险隐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开展护航民营企业专项活动,强化诉源治理,持续提高司法服务质效,加强府检联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坚持诉前、诉中、诉后全程发力,更好守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把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个环节,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钱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务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国际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