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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穆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时间:2021-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穆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3121出生,无业,安徽省蒙城县人。

20186月份开始被告人穆某某通过手机浏览网页时产生对枪支的喜爱穆某某便从手机淘宝上陆陆续续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射钉单、钢珠、电焊条及其他枪支零部件穆某某收到从手机淘宝上购买的射钉枪、无缝钢管等枪支零部件后利用家中的电焊机、切割机、电钻等工具对射钉枪进行改装经过穆某某的多次尝试最终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后穆某某通过把钢珠放在射钉弹的一端并将射钉弹和钢珠一起放进改装好的枪支中进行击发击发时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将钢珠打出并发生火药爆炸的声响。穆某某为了达到更好的击发效果再次从手机淘宝上购买用子弹壳制作成的工艺品、硫磺、木炭粉等物品又从第三方网站购买了土火药穆某某试图制作黑火药放进子弹壳里再放进钢珠作为其改装枪支的子弹但由于技术问题未制作成功。2020123侦查人员在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穆某某的住处进行检查时扣押疑似改装枪支1支、疑似枪支零部件9个、疑似弹壳84枚、疑似黑火药1279克、疑似火药37克、疑似木炭粉451克、疑似硫磺1887克、疑似射钉弹90枚及电焊机、切割机、电钻、焊条等工具。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穆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112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3日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916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穆某某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起公诉。20211022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分析

1.深入分析,把握本质,准确认定非法制造枪支罪

(一)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被告人穆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制造枪支的故意。根据穆某某供述其对枪支比较感兴趣,2018年的一天看到网上有用射钉枪改造枪支的广告,就从淘宝上购买了零部件自己制造枪支玩玩,证明其具有制造枪支的故意。

被告人穆某某实施了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罪中的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穆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钢管等零部件,根据网上的视频教学将射钉枪改造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对此事实不仅穆某某本人供认不讳,亦有淘宝购买记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穆某某的行为系非法制造枪支。

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达到本罪定罪标准。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某制造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枪为动力的改制火药枪认定为枪支。根据20091116日修正后的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穆某某非法制造了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二)犯罪嫌疑人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爆炸物罪

1.犯罪嫌疑人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侦查机关在穆某某家中查扣了疑似黑火药1279克、疑似火药37克、疑似木炭粉451克、疑似硫磺1887克。根据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疑似黑火药中检出K+NO3-离子和单质硫成分;疑似木炭粉检出含C元素的颗粒;疑似火药检出K+C104-离子和单质硫成分;疑似硫磺检出单质硫成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上述物质是分别放在塑料袋里而不是混合在一起的。黑火药的化学成分应当含有硫、硝、碳三种,穆某某购买的疑似黑火药中只检测出了硫和硝的成分,而没有碳元素,因此该物质不可能是黑火药。虽然穆某某购买的疑似木炭粉中检出含有碳元素,但与疑似黑火药是分开包装的,穆某某没有将两者混合在一起,因此穆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根据穆某某的供述,上述物品是自己从网页上购买,想用来自己制作铅弹的,可以证明穆某某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故意。因此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犯罪嫌疑人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

1)穆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制造弹药的故意:根据穆某某的供述及其淘宝购买记录证明,侦查机关查扣的疑似弹壳84枚系穆某某在淘宝网购买的子弹弹壳工艺品,其目的是用子弹壳、木炭粉、硫磺、土火药等制造子弹,说明穆某某具有非法制造弹药的主观目的。

2)穆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弹药的行为:根据穆某某的供述及书证证实,穆某某为了制造弹药从网上购买了子弹壳、木炭粉、硫磺、土火药等,将木炭粉、硫磺、土火药和钢柱子放进子弹壳里制造子弹,但是还没有做成功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3)穆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本罪的定罪标准:根据20091116日修正后的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罪定罪处罚。侦查机关在穆某某家中查获了84枚疑似弹壳,经鉴定其中82枚为“51”7.62毫米手枪弹弹壳、1枚不认定为弹壳、1枚为“56”7.62毫米步枪弹弹壳。该84枚疑似弹壳系穆某某在淘宝上购买的子弹壳工艺品,子弹壳工艺品系射击过的子弹壳经过回收利用,经过一系列加工制成的工艺品,其本身不属于弹药。穆某某制造的不属于军用子弹,其需要制造100发以上的子弹才能够达到该立案标准,即使穆某某将84枚子弹壳均制成子弹,其数量也达不到本罪的立案标准。因此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

2.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对穆某某批准逮捕后,蒙城县公安局以看病为由对穆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穆某某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审查起诉期间,建议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3.审查鉴定意见,适用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穆某某系神经症患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并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1.坚持罪行法定和法律监督相结合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注重对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牢牢把握罪刑法定的原则,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罪名不准确的,依法准确定性。本案中,穆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弹药的行为,但并没有主观故意,且并未达到非法制造弹药罪的定罪标准。被告人穆某某非法制造了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检察机关遂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变更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穆某

2.坚持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相结合

实质审查鉴定意见,准确认定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准确作出司法判断,对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必须依法追责。同时充分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要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地、落实。

3.严厉打击非法制造枪支犯罪行为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对现代工具的需求提升,一些本用于为生活生产提供便利的工具如射钉器,因外形和原理与枪支相似,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易被别有用心人员简单改装后变成具备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且随着网络的广泛传播,更容易被人跟风学习模仿。正因为射钉器购买容易,将其改装为枪支也相对简单,若打击不力,易造成枪支泛滥。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