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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从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看检查公信力
时间:2022-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要旨】

电信诈骗新类型层出不穷,围绕电信诈骗犯罪,诱发、滋生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电信诈骗为中心的系列犯罪产业链,诸如为本案中,龙某某明知,对其以诈骗罪的共犯判处,体现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从严惩处的态度。对此类新型诈骗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决心。

准确认定其诈骗本质,依法精准惩治。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58日出生无业,安徽省蒙城县人。

20221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同学强某(另案处理)的诱导下,携带其名下工行、农行两张银行卡,同强某一起到合肥,由强某联系“上线”(身份不详),出借其银行卡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账,并按转账金额1.5%收取好处费。李某某明知转账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转账金额54.4232万元。经核查,上述两个账户关联42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其中诈骗金额6.2498万元通过李某某账户转,李某某获利7500

【调查与处理】

1.严把案件证据,依法准确定性

2022124,蒙城县公安局接毫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下发涉案两卡线索:李某某名下两张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转移资金。同年66日,蒙城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蒙城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某明知是犯罪资金,仍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资金进行转移,并且在转移资金时提供数十次刷脸验证,其名下账户帮助转移资金54.4232万元,其中核实转移诈骗犯罪资金6.2498万元。李某某、强某供述基本印证一致,证实由强某联系,两人提供银行卡给上线帮助转账,每转1万给150元的好处,资金转移过程中,两人均有提供刷脸验证情形。

本案侦查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李某某不仅存在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其在上游犯罪转移资金时多次提供刷脸验证,符合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因此,本案中,李某某在资金转移时进行人验认证,其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积极退赃退赔,挽回被害人损失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500元。并主动退出3万元,作为对受电信诈骗侵害的被害人的补偿。

3.作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承办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认为李某某犯罪时为刚毕业大学生,且受其同学的诱导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并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犯罪后表现,拟召开不起诉听证会,通过听证,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持续跟进李某某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并告知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切勿重蹈覆辙,李某某对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办理提供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犯罪转移资金类案件,要注意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同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参与度和社会危害性,分层次、分类进行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1.依法能动履职,提高案件质效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确定是否追诉。对本案作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利,以不起诉处理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有助于落实刑法谦抑性、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

2.协调追赃挽损,督促退赃退赔

坚持办理刑事案件与开展追赃挽损并重。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多措并举,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不断扩宽追赃挽损渠道,将追赃挽损和严惩犯罪、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相结合,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减损挽损,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3.贯彻宽严相济,彰显司法文明

在办案过程中也要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依法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电信诈骗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必须落实当严则严、该捕则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对于学生、年轻人群体提供“两卡”犯罪的情形,要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挽救可能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同时深化对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共识,发挥好该项政策在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犯罪治理、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的价值功能,持续释放司法善意,努力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4.召开公开听证,提升检察公信

办案中开展好公开听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也是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拓宽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渠道,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公信力。用司法的公平正义引导犯罪嫌疑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远离违法犯罪,重新回归人生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