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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从路某某脱管监督案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时间:2023-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路某某多次不假外出脱管案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路某某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21年9月16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路某某以自己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为由,不按照管理规定使用智能手机下载“在矫通”APP接受管理。办案检察官结合路某年龄判断,其应该是故意不使用智能手机,故对此开展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前往路某某所在辖区派出所了解得知,路某有经常性外出嫌疑。结合调阅路某某通话清单及通话基站位置信息,调查发现路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假外出,形成事实脱管。蒙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未视情节严重对其违规行为作出处理。2023年5月29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蒙城县司法局予以纠正。20236月9日,蒙城县司法局采纳蒙城县检察院的纠正意见,路某某做出警告处理。

【法律分析】

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这些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其在一个社会化、开放的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2年,两高两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从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部专门的法律作为基本规范和遵循。

社区矫正法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二是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三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立法的总体思路为:一是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与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二是注意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与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确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直接负责社区矫正执行的,能对外独立履行刑事执行职能的机构。承担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工作任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矫正方案。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2.确定矫正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3.信息化核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情况。4.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矫正机构对法律规定的五类对象使用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专门电子设备。5.提请减刑。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意见。6.外出审批。审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申请。7.变更执行地的管理。矫正对象因迁居等原因确需变更执行地的,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并作出决定。8.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考核奖惩。奖惩的方式包括表扬、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依法履行以下监督职责:1.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3.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4.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5.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6.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7.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两大将核心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两者都不可偏废。一般来说,做好监督管理是基础,社区矫正对象只有服从监督管理,切实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才能顺利地度过社区矫正考验期,最终得以解除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路某某违反规定不接受监管,造成事实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蒙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未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促使其依法履职。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法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请假外出审批、考核奖惩等有关情况的审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监督线索,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求。

(二)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仍应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科技赋能社区矫正和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在第四章中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智慧矫正”工作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正常安装、使用“在矫通”APP软件,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成效。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将批准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电话联络、实时视频以及“在矫通”等信息化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