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单X莉假冒单X敏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监督案
时间:2023-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X莉假冒单X敏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28日,单X敏与侯X钱向婚姻登记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皖蒙结字第0507XXX号。

2023年6月28日,单X出具《声明》,其与侯X钱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因当时不够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单X敏身份证信息与侯X钱办理的结婚证,X莉与X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单X敏已于2003年3月14日与樊XX登记结婚。单X莉向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当时冒用单X敏身份与侯X钱办理的结婚证号为皖蒙结字第0507XXX号的婚姻登记。

【调查与处理】

调查:通过详细询问当事人单X莉与侯X钱、实地走访当地村委会、向公安机关及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调取婚姻登记材料等,查明案件事实。

监督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认为X莉冒名申请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向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单X冒名顶替X敏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撤销其婚姻登记。民政局接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核查,现已撤销单X敏与侯X钱结婚证号为皖蒙结字第0507XXX号的婚姻登记。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登记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结婚证是民政机关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一种行政确认,其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是特定对象,仅仅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若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由于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结婚证上载明的结婚双方非实际参加诉讼的双方,其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能对其婚姻效力进行确认,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继续审理。若双方当事人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此,我国《民法典》在规定婚姻无效情形时采取“穷举法”,即无效婚姻只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婚姻效力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效婚姻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实质要件上,男女结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双方应有“结为夫妻、共同生活”之合意;在形式要件上,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双方得以确定婚姻关系。

被冒用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在实质要件上,双方缺乏结婚之合意,在程序要件上,被冒用信息方并未本人到场办理登记,而是被他人持有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两要件均不满足,故而此“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为无效。

生活中若遇到此类情况,首先,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婚姻登记;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或不予撤销,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次,也可以视具体情况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定婚姻无效。

为更好地解决“冒名结婚”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在2021年11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中,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在处理此类情况时的职责范围,为需要解决此类问题的当事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就此问题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存在的错误应当及时撤销。

“婚姻登记”事关婚姻关系的保护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若是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更要引起重视,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纠纷不断,已成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检察机关办理的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都是与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和发展紧密相关的“大案”。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线索后应充分运用检察监督权,进行全面梳理、核实,发现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不作为或违法履职的,应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主动履职、纠正违法,使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实到位。

本案中,他人冒用X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表面上看仅仅侵犯了X的身份信息权益,但该冒名登记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了X结婚登记权利的行使,对其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更扰乱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针对该情况,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确属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议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打通检察监督与行政衔接,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为民办实事的温度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