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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张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
时间:2023-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7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1229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82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411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

20224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上线许志铭(另案处理)以19万元价格购买84件高丽香烟。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明知张某甲无证经营烟草仍驾驶别克轿车和白色江铃顺达货车到福建云霄帮助其运输卷烟到辽宁丹东销售,其中高某某为张某甲提供购买卷烟的资金。四人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毫州市辛集服务区处被查获。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认定,该批卷烟均为伪劣卷烟。

调查与处理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2022422日由蒙城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给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于2022422日指定蒙城县公安局管辖,蒙城县公安局于2022423日立案侦查。20221124,蒙城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33日对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5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律分析

1.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1)张某甲、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一,张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是假冒高丽香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香烟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朝鲜香烟在我国并未获许流通,书证证实张某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擅自经营假冒高丽香烟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参照非法经营数额数额5万元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张某甲购买香烟的价格为19万元,这有张某甲的供述与上线许志铭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虽然安徽省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批卷烟的价值为1032393元,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故本案购买卷烟的价格应认定为19万元。符合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张某甲刑事责任。

2)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明知张某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有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与张某甲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同时在案证据书证证实张某甲无证;其次,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供述证实其明知帮张某甲运输的是香烟且三人均无准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承运人不得承运。本案三名被告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香烟,这有书证与各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够予以证实;再次,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为其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三犯罪嫌疑人明知张某甲系非法经营香烟而帮其运输且高某某还为张某甲购买香烟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

3)四人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未销售香烟价格为19万元,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属于非法经营的既遂,应当以重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人主观上不知道该批香烟的真伪,只知道帮助张某甲运输香烟,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的主观明知的条件。

2.准确划分主从犯,适用认罪认罚

第一,首先,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卷宗证据证实张某甲主动联系上家许志铭购买假烟,并向高某某借款,联系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帮其运输假烟,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其次,张某甲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情节,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第二,首先,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三人帮助张某甲运输香烟,提供资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其次,高某某、张某乙两人主动投案,这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予以证实,两人到案后第一次讯问笔录,虽然否认了张某甲是这批烟的买家及借钱给张某甲购买假烟的事实,但其基本供述了去福建运输假烟的事实,属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再次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情节建议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3.及时调整量刑建议,保障犯罪人权益

经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吴某某,公安机关对吴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张某甲的行为可认定为立功,对其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因张某甲有立功表现及时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准确区分关联罪名,准确定性

关于本案的定性,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同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法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2.精准分层处理犯罪对象,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办理中,不仅要注重定罪证据的收集,更要注重量刑证据的调取,要深入分析是否构罪,构成何罪。要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不仅要向被告人说明他们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更要说明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以及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出现差别的原因,做到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要贯穿案件审查的全过程。并且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及时根据案件新情况及时调整量刑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

3.扣准案件特点,多方协作提升办案质效

卷烟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过实行专卖制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收购、销售,还是经营烟草制品,都必须依照专门的许可。为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认真听取烟草专卖局对烟草执法的办案情况,与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深入交换意见,为涉烟草类执法监督、办案重点、司法任职等问题达成共识,为下一步类案办理打下良好基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票;(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