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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某信访案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职能
时间:2023-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某信访案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职能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赵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赵某及电动车乘坐人刘某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侦查阶段,张某家人与两被害人家人分别达成赔偿协议,除丧葬费用外,张某家人另外赔偿两位被害人家人各49万余元(包含22万元谅解费),两被害人家人出具谅解书。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父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对前期出具的谅解书予以反悔,坚决要求对张某判处实刑。后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调查与处理】

判决生效后,张某父母不服,坚持认为其已全额赔偿被害人一方并支付了谅解费,法院对其女儿张某判处实刑不当,并于2022年2月起先后向多方反映此事。最终经过多部门的通力合作,被害人一方再次出具刑事谅解书,同意对张某适用缓刑,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再审对张某作出缓刑判决。至此,张某信访事项得以妥善化解。

【法律分析】

一、刑事申诉制度释义

检察机关现行刑事申诉案件执行规范系《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系检察机关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而制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规定》所称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具体有五类:(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抗诉条件解析

《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裁判不公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二)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三)量刑明显不当的;(四)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六)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本案中张某系出现新的情况后,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其家人通过刑事申诉将该案导入法定程序后,检察机关通过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促成了该案的再审改判。

【典型意义】

从政治效果上看,该案虽系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但案件至始至终牵动多个家庭的生活,关系到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如不能妥善化解,将面临两种风险,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如不妥善化解势必加重彼此仇视心理,双方言行稍有不慎极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新的刑事案件。

从社会效果上看,张某家庭在全额赔偿且额外又支付巨额谅解费,获得被害人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承诺后又遇被害人一方反悔,确实与达成协议时被害人一方给张某一方的心理预期不符,与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刘某某、张某某要求对张某判处缓刑或返还谅解费的诉求从情理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从法律效果上看,基于该案出现的新情况,即原影响缓刑适用最为关键的矛盾未实质化解因素已出现变化,被害人方愿意从根本上谅解张某,双方根植于心的症结已彻底打开,而张某也已服刑近一年。综合考量其案发后自首、积极全额赔偿、认罪认罚以及目前矛盾得以化解且再次获得被害人方谅解的实际情况,启动再审程序改判亦符合法律规定及法理精神,也借此消除了因之前判决及信访案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落实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综上,无论从社会大局稳定、矛盾有效化解还是法律公平正义得以全面彰显的角度考虑,该案契合了最高检“从政治上看个案办理”、止于至善、求极致的司法理念要求;提升了案涉家庭对司法的信任感与满意度;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