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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检察:用数字科技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时间:2024-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蒙城县水域面积广、林业资源丰富,境内有北淝河湿地、芡河生态园以及白杨林场,为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但是,近年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更是对区域生态平衡造成一定影响。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依托大数据探索建立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频发监督模型。

通过调取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受理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提取案件主要信息,并对以上案件主要信息归类,得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呈现的趋势和特点,以此类案件的趋势和特点为依据,结合具体案件实际分析蒙城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多发的原因。随后,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属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目前已全部得到采纳。

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绿水青山、美丽环境,让野生动物继续繁衍、安全生存,这样和谐的关系,离不开严格监管,更离不开各部门的共同治理。各属地政府加强法治宣传,以河长制、田长制、林长制以及防溺水工作为依托,加强对重点区域巡查,联合市场、林业、公安加强重点行业的检查,有效推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此外,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还探索建立了“以劳代偿”的生态修复模式,制定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以劳代偿”生态修复办法(试行)》,目前已在三起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以此大数据监督模型为基础,形成专项调研报告,得到中共蒙城县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获评全省优秀调研报告。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筑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屏障,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勤表示。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门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