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人眼里,严重疾病与保外就医是划等号的,只要身患《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的严重疾病之一,肯定会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不用再去“蹲号子”。但刑事执行检察对这一错误观点说不!
近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案件。罪犯陆某201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患严重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6月暂予监外执行结束。2023年4月、2023年10月陆某再犯诈骗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0.9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2025年10月10日,陆某以患有严重疾病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罪犯陆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026年1月,蒙城县人民法院拟决定对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结束不到一年再次犯罪,之前持续3年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其改造效果较差,法律意识仍然淡薄;陆某在新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不认罪认罚,本案刑事判决生效后不积极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陆某违法犯罪和涉警情况显示,陆某自2017年至2025年共7次因违法犯罪被录入涉案人员;陆某家庭无法对其履行监督职责,所在村委会无法为其指派志愿者,陆某还很少在家里居住,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具备;陆某没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本次再犯罪就是因为缺钱。以上种种情况显示,陆某具有明显社会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大。

为听取社会公众对该类案件意见,宣传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介绍案情、询问当事人和其他证人并进行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罪犯陆某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不应暂予监外执行。听证员还表示刑罚应具有严肃性,依法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明显不知悔改、不认识错误的罪犯,应当接受更加严厉的监禁改造,督促罪犯知法、敬法、畏法、守法。经过审查调查和公开听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蒙城县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罪犯陆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严重疾病不是必然与暂予监外执行划等号,也决不能成为一些人心中逃避服刑的护身符。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还将继续加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力度,坚守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款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