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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韩某某虐待立案监督案
时间:2024-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刘某甲、刘某乙因母亲刘某某改嫁被告人韩某某,随母亲与韩某某共同生活。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间,韩某某因不满刘某甲、刘某乙为非亲生子女,多次以刘某甲、刘某乙不听话为由,对两个孩子经常采取打骂、针扎、烟头烫、不给饭吃、不让回家睡觉等方式实施虐待,致使二人身体出现多处伤疤及营养不良。韩某某还拒绝配合给刘某甲、刘某乙办理户口登记,导致刘某甲、刘某乙两名儿童均无户籍、无学籍,在入学、就医等方面的权益均未得到保障。

2022年3月,刘某甲、刘某乙再次遭受韩某某虐待后,独自外出,不敢回家。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将孩子交由村干部暂时看护。次日村委会反映至县民政局,申请对两名儿童进行救助;县民政局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将该线索反馈至检察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员介入。

【关键词】

虐待 弱势困境儿童 强制报告 引导侦查 监督立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周边村民、村干部,询问两名儿童及其母亲刘某某、派出所干警、救助站工作人员,对该情况作了详细调查。检察机关认为,韩某某因与刘某某系重组家庭,与刘某甲、刘某乙为非亲生子女,长期对两个孩子采取辱骂、挨饿、殴打、针扎、烟头烫等方式进行虐待,致使两个孩子心理上对其产生惧怕,生理上分别产生轻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构成虐待罪。鉴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检察机关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法律文书,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后,蒙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虐待罪对韩某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该案由村民发现两名儿童夜晚独自在外,报警至公安机关,民警将孩子交由村干部暂时看护,次日镇政府、村委会反映至县民政局,申请对两名儿童进行救助,同日县民政局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将该线索反馈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立即派员与民政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该镇了解情况。两名儿童被临时安置在县未成年人救助中心。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掌握线索后,通过走访周边村民、村干部,询问两名儿童及其母亲刘某某、派出所干警、救助站工作人员,对该情况作了详细调查。经调查查明:1.两名儿童长期遭受虐待。韩某某及其父亲长期对刘某甲、刘某乙进行殴打,并采取针扎、烟烫等方式虐待,经常不给饭吃、关在外面不让进家睡觉,两名儿童忍冻挨饿,翻垃圾桶找食物吃、在草堆上过夜。村民曾多次报警,派出所干警对韩某某及其父亲进行教育但并无效果。母亲刘某某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未能对两人尽到监护职责。两名儿童长期遭受韩某某的打骂冻饿,导致营养不良。2.两名儿童均未接受入学教育。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十周岁以上,但直至案发,两人均无户籍,无法正常入学接受教育,仅仅接受过短期的幼儿教育。3.两名儿童的生父郑某某曾对刘某某及孩子有家暴行为,刘某某也因此改嫁。

监督意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韩某某与两名儿童共同生活期间,以两名儿童非亲生、不听话为由,长期多次采取打骂、冻饿、不让回家等方式对两名儿童进行虐待并导致其营养不良,韩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虐待罪。公安机关以虐待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不予立案。2022年5月9日,检察机关对本案予以监督立案,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监督结果。2022年5月27日,蒙城县公安局对韩某某涉嫌虐待案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存在的违法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为妥善处理该案,更好保障两名儿童以后的生活和学习,检察机关就对韩某某建议量刑、家庭暴力监督、被害人户口登记以及未来生活、教育保障等问题邀请公安局、县妇联、团县委、教育局、民政局、关工委、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开展不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上就韩某某的量刑建议的情节及法律依据进行了阐述,考虑到韩某某真诚悔罪,愿意好好照顾孩子,保证不再对二被害人进行虐待,自愿认罪认罚,其家中还有其他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且其是家庭主要收入经济来源等情节,对韩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韩某某对二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量刑建议。参加听证的相关人员均无异议,并就两名儿童后续的教育、生活保障提出具体意见。2022年8月15日,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同年8月31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以韩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禁止韩某某再次对二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蒙城县检察院结合弱势困境儿童特别保护专项活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印发文件、协同开展工作等方式,依法规范开展综合履职,推动全县17个乡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在镇村两级设立儿童保护专员,以专业化监督办案助推职能部门综合履职,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能动履职,注重剖析案发成因,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以点带面、以案为鉴,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